华东理工大学教职工少数民族联合会章程

作者:华东理工大学民族联发布时间:2007-07-30浏览次数:4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华东理工大学教职工少数民族联合会(简称民族联),是校党委领导下的全校少数民族教职工的群众团体,申请成为上海市少数民族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笫二条 民族联的宗旨: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少数民族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为少数民族教职工服务;团结全校少数民族教职工为学校创建国际知名、特色鲜明、多学科、高水平的研究型大学贡献力量,为建立和谐的校园环境和实现学校的跨越式发展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民族联的工作方针: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民族团结,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协助做好学校的民族工作,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和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工作,组织活动。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民族联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维护和增强民族团结;
        (二)密切联系少数民族教职工,关心少数民族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引导少数民族教职工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多作贡献;
        (三)加强少数民族师生的联系,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
        (四)开展各项活动,加强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学习,丰富文化生活,增进民族友谊。

第三章 组  织

第五条 民族联实行民主集中制,其领导机构是委员会。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由组织推荐或民族联会员推举,经有关单位协商、批准后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贯彻市民族联的决议和校党委的指示;
  (二)制定和修改民族联章程;
     (三)讨论和制订民族联工作计划;
     (四)组织各项相关活动;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委员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一名,正副秘书长各一名,委员五名,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本校少数民族教职工,承认民族联章程,经自愿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后均可成为民族联会员。

笫九条 民族联会员有推举民族联委员会成员,对委员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民族联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十条 民族联会员有定期交纳会费,学习、宣传、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支持民族联各项活动的义务。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一条 民族联的经费来源:
  (一)学校拨款;
  (二)会员所缴会费;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校民族联的经费主要用于组织会员活动及其它合理开支。

第十三条 经费由委员会委托专人管理,收支情况向成员大会报告。

笫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委员会会议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并报上海市少数民族联合会和校党委。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校民族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