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归国华侨联合会工作条例

作者:华东理工大学侨联发布时间:2012-06-01浏览次数:34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和《上海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工作细则》,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华东理工大学归国华侨联合会(简称华东理工大学侨联)是华东理工大学党委领导的由本校归侨、侨眷组成的全校性群众团体。华东理工大学侨联承认中国侨联章程,是上海市侨联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 华东理工大学侨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坚持以侨为本、为侨服务的宗旨,依法维护归侨、侨眷在国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第四条 华东理工大学侨联高举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广泛地团结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为振兴中华,统一祖国,维护世界和平,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引导和组织归侨、侨眷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为华东理工大学建设与发展做出贡献。
第六条 广泛团结归侨、侨眷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积极促进海外侨胞与祖国进行经济合作和科技交流。加强与海外侨胞及其社团的联系,特别是和海外校友的联系,鼓励他们为华东理工大学的繁荣和发展作出贡献。
第七条  认真反映归侨、侨眷的意见和要求,支持与鼓励归侨、侨眷为华东理工大学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协助归侨、侨眷在国内兴办文教卫生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弘扬中华文化,开展海内外文化学术交流。
第八条  加强华东理工大学侨联的自身建设,发扬民主,廉洁奉公,面向群众,全心全意为归侨、侨眷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依据上海市侨联规定,华东理工大学侨联为市侨联的团体会员。华东理工大学侨联实行个人会员制,本校的归侨、侨眷,承认本工作条例,可成为本侨联的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有权参加华东理工大学侨联组织的有关活动,享受侨联提供的各项服务,对侨联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对侨联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会员有义务遵守本工作条例,维护侨联声誉,执行侨联决议,完成侨联所交付的任务。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侨联的领导机构是华东理工大学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侨联委员会。
第十三条 华东理工大学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审议校侨联工作报告、修订校侨联工作条例、选举校侨联委员会。
第十四条 华东理工大学归侨、侨眷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五条 华东理工大学归侨、侨眷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选举产生的侨联委员会主持侨联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校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及秘书长一人。
第十七条  校侨联委员会任期5年,必要时可增选或卸免委员。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应由归侨、侨眷担任,其候选人名单须征求上级侨联和华东理工大学党委的意见,选举结果报上级侨联备案。
第十八条  华东理工大学侨联受华东理工大学党委领导,接受上海市侨联的指导,享受同级人民团体待遇。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华东理工大学侨联的经费来源:
1、学校划拨的行政经费;
2、热心侨联事业的海内外人士和单位的捐赠;
3、其他合法收入。
经费用于开展侨联的各项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华东理工大学归国华侨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