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法宣传】涉侨政策问答

作者:党委统战部发布时间:2020-03-13浏览次数:308

“侨法宣传月”之际,为进一步加强涉侨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积极营造知侨法、懂侨法、用侨法、护侨益的良好氛围本期侨法宣传为您带来相关涉侨政策问答和咨询渠道,一起来了解下吧~

 

Q:华侨回国来沪定居办好后,如何在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及身份证?
    A:持本人护照、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到拟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回国定居的华侨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办理流程如下:
    1.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递交材料;
    2.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后,领取《领证凭证》;
    3. 到指定的信息采集点拍摄照片;
    4. 到派出所办理申领居民身份证确认手续;
    5. 签发居民身份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上海市常住人口管理规定》
    温馨提示: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法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Q:本市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在外地配偶如何申报本市常住户口?
    A:申请人提供市政府侨办出具的归侨身份证明或拟落户地的区侨办出具的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身份证明,以及有关规定所需申报户口证明材料,向拟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依据:《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 

Q:来沪工作的留学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A: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在国内“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等符合条件的来沪工作的留学人员可申办上海常住户口。

详见:《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Q:出生于境外的新生儿如何申办上海户口登记手续?
    A:父亲或者母亲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在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生育的,未取得澳门、台湾居民身份或者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入境后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父亲或者母亲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在国外生育、未取得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入境的年满十六周岁的子女,依照本市华侨回国定居的有关规定办理常住户口。
    父亲或者母亲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定居国()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其在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生育的,未取得澳门、台湾居民身份或者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入境后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五周岁的子女,可以向本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但父母一方现为外省市户口的,应当随外省市户口方申报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在国()外,出生证明未经中国驻该国(地区)使()馆或者相关政府联络部门认证的、婴儿出生在国()外且生育档案材料真实性明显存疑的,应当提供纳入本市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依据:《上海市常住人口管理规定》
    温馨提示:依照本市华侨回国定居的有关规定办理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由上海市华侨事务中心受理。 

Q:未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的原本市居民,如何恢复户口?
    A:未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要求回沪恢复户口的原本市居民,经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依据:《上海市常住人口管理规定》
    温馨提示:未取得华侨身份的原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本人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 

 

最后,要想了解更多的涉侨法律法规及政策的问题,市政府还专设了热线咨询电话、电子邮箱、微信互动平台等在3月集中远程解答侨界群众的相关问题。

市涉侨热线电话52800270、电子信箱hqswsldt@163.com

  

内容:东方网《2020年上海市“侨法宣传月”》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