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归国华侨联合会工作条例(修订稿)

作者:党委统战部发布时间:2022-09-01浏览次数: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和《上海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工作细则》,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华东理工大学归国华侨联合会(简称华东理工大学侨联)是华东理工大学党委领导的由归侨、侨眷组成的群众团体,遵循中国侨联章程、《上海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工作细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

第三条华东理工大侨联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按照“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的工作要求,围绕学校中心,服务发展大局,切实履行学校党委联系广大归侨、侨眷的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以人为本、为侨服务,团结全校归侨、侨眷,为学校的“双一流”建设、为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实施,做好归侨侨眷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和鼓励归侨侨眷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第五条密切联系学校归侨、侨眷,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反映他们的意愿和要求,维护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归侨、侨眷服务。

第六条充分发挥归侨、侨眷优势,广泛动员归侨、侨眷为华东理工大学建设发展建言献策,为学校引进海外人才和智力服务,促进海外侨胞与学校开展合作交流,加强与海外侨胞、留学人员及其社团的联系,特别是和海外校友的联系,鼓励他们为华东理工大学的繁荣发展及人才培养作贡献。

第七条团结和动员归侨侨眷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开展海内外文化学术交流,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活动,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第八条加强华东理工大学侨联的自身建设,发扬民主,廉洁奉公,面向群众,全心全意为归侨侨眷服务。重视培养、推荐和选拔德才兼备的归侨侨眷干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服务热情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把侨联建设成为归侨、侨眷之家,使侨联干部成为归侨、侨眷之友。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华东理工大学侨联为上海市侨联的团体会员。本校的归侨、侨眷,承认本工作条例,经自愿申请,履行登记手续后可成为侨联会员。

第十条会员有权参加华东理工大学侨联组织的有关活动,享受侨联提供的各项服务,对侨联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对侨联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会员有义务遵守本工作条例,维护侨联声誉,贯彻执行侨联决议,完成侨联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华东理工大学侨联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三条华东理工大学侨联的领导机构是学校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

第十四条华东理工大学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校侨联工作条例;

(二)听取和审议侨联工作报告;

(三)选举校侨联委员会;

(四)讨论决定侨联工作计划和有关重大问题等。

第十五条华东理工大学归侨侨眷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上一届侨联委员会负责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华东理工大学归侨侨眷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侨联委员会主持侨联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侨联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候选人由校侨联、校党委统战部经推荐、民主协商等方式产生;委员会由归侨、侨眷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秘书长一人,由委员会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

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应由归侨、侨眷担任,其候选人名单须征求市侨联和华东理工大学党委的意见,选举结果报上海市侨联备案。

第十八条华东理工大学侨联在华东理工大学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海市侨联的指导。

第五章经费

第十九条华东理工大学侨联的经费来源:

(一)学校拨款;

(二)捐赠等其他合法收入;

经费用于开展侨联的各项活动及其它合理开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和挪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华东理工大学归国华侨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