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中青年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

作者:党委统战部发布时间:2022-09-20浏览次数: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华东理工大学中青年知识分子联谊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华东理工大学无党派人士及其他未加入民主党派的党外优秀中青年知识分子组成的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群众性联谊团体。本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党委统战部的指导下开展各项活动。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加强学校党委与党外中青年知识分子代表人士之间的联系,促进学校党外中青年知识分子之间的团结、交流与合作;发挥党外中青年知识分子的作用,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为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

第四条本会的任务:

(一)学习和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促进学校党委、相关部门和党外中青年知识分子代表人士之间的联系,及时了解和反映意见、建议和要求,为各单位党外中青年知识分子之间交流和开展合作创造条件;

(二)支持会员立足本职岗位,建功立业;

(三)会员发挥专业特长,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建言献策,为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四)组织会员开展社会服务,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五)组织开展各类活动,加强会员之间的联情联谊;

(六)积极搭建平台,培养和推荐优秀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士;

(七)鼓励会员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团结凝聚广大党外知识分子。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会员以本校无党派人士和群众中有一定代表性的中青年高级知识分子为主体。

第六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承认本会的章程,并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三)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热心社会活动,有奉献和服务精神;

(四)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或担任副处级职务以上的管理人员,或在事业上有较突出成绩、有一定代表性的本校教职工。

第七条会员的入会程序为:

(一)经二级党组织推荐;

(二)申请人填写会员人选登记表;

(三)申请人所在二级党组织审核同意;

(四)理事会审核通过。

认定为“无党派人士”、愿意加入本会的为当然会员。

第八条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九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完成本会交付的任务,关心、支持本会工作;

(三)广泛团结、联络本校各界中青年知识分子,为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建言献策;

(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会员自愿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劝其退会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会员加入中国共产党或民主党派的,自然离会。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

(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学校统战部审查并经校党委批准同意,但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或授权理事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六)审议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其候选人经上一届理事会会同统战部民主协商推荐产生,并征求学校党委的意见。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

(四)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协商决定下届理事会名额和人选,协商决定届中调整增补会员;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者由会长委托副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未能出席的理事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代为投票表决。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其中1名由学校党委统战部副部长兼任;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经理事会通过,可聘请若干名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四章 经 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学校党委统战部下拨的活动经费;

(二)其他合法捐赠和资助。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2年9月19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