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教职工少数民族联合会章程

作者:华东理工大学民族联发布时间:2021-12-14浏览次数:297


(2021年12月10日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华东理工大学教职工少数民族联合会(简称民族联)。

第二条本会是华东理工大学少数民族教职工的群众团体,是上海市少数民族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在华东理工大学党委领导下开展各项活动。

第三条本会的工作方针: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坚持民族团结,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和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工作和组织活动,协助学校做好民族工作,一切活动在宪法、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笫四条 本会的宗旨: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少数民族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为少数民族教职工服务,团结全校少数民族教职工投身于学校建设,为把学校建设成为国际知名、特色鲜明、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贡献力量。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上海市少数民族联合会的指导下,学习、宣传、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维护和增强民族团结;

(二)密切联系少数民族教职工,关心少数民族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引导少数民族教职工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多作贡献;

(三)加强少数民族师生的联系,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

(四)开展各项活动,加强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学习,丰富文化生活,增进民族友谊。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凡本校少数民族教职工,承认本会章程,经自愿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笫七条本会会员有推举本会理事会理事,对理事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八条本会会员有学习、宣传和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支持本会各项活动,遵守和履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第四章 组 织

第九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华东理工大学教职工少数民族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四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会员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听取和审议本会章程的修订案;

(二)听取和审议本会工作报告;

(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理事当选的条件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民族工作,遵纪守法,品德良好,作风正派,责任感强,有奉献精神的本校少数民族教职工。

理事会理事由组织推荐或本会会员推举,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经校党委统战部批准后产生。

本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本会的负责人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由校党委统战部与上一届民族联理事会协商提名,经本会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适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校党委统战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贯彻学校党委和市民族联的决议和指示;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处理日常事务;

(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检查执行情况,做出年终总结;

(六)组织各项活动;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

(八)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帮助解决少数民族教职工和学生的有关问题;

(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四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学校拨款; (二)捐赠等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本会经费主要用于组织会员活动及其它合理开支。

笫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的制定、修改,须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报校党委统战部和上海市少数民族联合会备案。

第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